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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武术散打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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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赛项目:
(一)50公斤级(≤50公斤级)
(二)58公斤级(>50公斤级-≤58公斤级)
(三)67.5公斤级(>58公斤级-≤67.5公斤级)
(四)77.5公斤级(>67.5公斤级-≤77.5公斤级)
(五)87.5公斤级(>77.5公斤级-≤87.5公斤级)
(六)87.5公斤以上级
(七)女子52公斤级、60公斤级、70公斤级团体赛。
二、运动员资格:
1、运动员年龄为18―35周岁,身体健康者。
2、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每单位限报男运动员6名,女运动员3名,领队1名,教练2名,医生1名。
2、同一级别中每单位限报1人。
3、报名时,教练员只能代表1个参赛单位。
(二)决赛
1、预赛中获得男子各级别前16名及女子团体赛前12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2、报名时不许更改参加预赛时的体重级别和更换运动员。
3、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等工作人员按照运动员人数4:1配备。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女子团体赛3个级别作为一个单项进行单败淘汰赛)。
(二)采用中国武术协会审定的最新《武术散打竞赛规则》。
(三)决赛以预赛的成绩为依据确定种子选手。
(四)运动员报到后先称量体重,然后抽签进行编排。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男子各级别及女子团体赛,分别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确定女子团体赛名次的办法:直接产生名次。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单位填写正式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散打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邮编100101)和承办单位。逾期者不予受理。
2、裁判员于赛前3天报到,运动队于赛前2天报到。
(二)决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仲裁委员会和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
八、其它:
(一)各代表队报到时须交验《散打运动员注册证》、《运动员体检证明》(具体内容为:脑电图、心电图、脉搏、血压、体检证明须在比赛前15天内方能有效)和《人身保险证明》。以上各项任缺一项不能参加比赛。
(二)各代表队报到后,大会医务监督组将对运动员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则取消比赛资格。
(三)不论以何种理由,放弃或不参加比赛者,将视为放弃相关单位的协议计分。
(四)在比赛中,打假赛者,经竞赛监督委员会认定,将取消其比赛成绩,同时取消相关单位的协议计分。
(五)为了端正赛风,严肃赛场纪律,保证公平竞赛,各代表队和全体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赛区的各项规定,认真比赛,公正执法。如有违反,将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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